【ANTIA KE】評論
行政機關對於人民依法規之申請,除法規另有規定外,按各事項類別,訂定處理期間公告之,其處理期間為二個月;若未於所定期間內處理完,得於原處理期間延長,以一次為限,且應於原處理期間屆滿前,將此事通知申請人