問題詳情

14 甲以其生命身體向乙保險公司投保傷害保險,並約定獨子丙為受益人。某日甲外出購買消夜時,遭丁酒駕闖紅燈追撞不治身亡,丁強制汽車責任保險之保險公司為戊。下列敘述何者錯誤?
(A)戊給付完保險金後,不得向丁行使代位求償
(B)乙給付完保險金後,不得向丁行使代位求償
(C)丙得向乙申請身故保險金
(D)丙得向戊申請身故保險金

參考答案

答案:A
難度:適中0.52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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用户評論

【用戶】江漢龍

【年級】高二下

【評論內容】強制汽車責任保險法在第33條有與一般保險法相同的代位求償規定;此外,為了保護交通事故的被害人,強制汽車責任保險法還在第29條及第42條定有特殊的代位規定。第29條規定是一般保險契約會列為除外條款的情況,也就是因為這些行為發生的事故,保險公司不會理賠,例如:酒駕、吸毒、無照駕駛、故意行為等,但強制汽車責任保險的保險人在這種情況下還是會理賠,理由就是為了要保障可憐的被害人,讓他們在任何情況下都可以獲得理賠。不過,既然是被保險人酒駕、毒駕、無照駕駛、故意行為等導致交通事故發生,因此保險公司(保險人)在理賠完之後,可以代位「被害人(請求權人)」向「加害人(被保險人)」請求已理賠的金額。但如果只是一般的車禍過失行為,而不是酒駕、毒駕、無照駕駛、故意行為等情況,且也沒有被保險人以外的第三人需要負責時(此部分為第33條代位求償的規定),則保險公司就不能夠再向被保險人求償。