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顏家彬】評論
限制從屬說!教唆以正犯所犯之罪從屬!
【阿碩】評論
最高法院刑事91年度台上字第2757號裁判解析:例如甲教唆乙殺A,但乙卻僅用刀在A手臂劃上兩道輕傷傷口,以示薄懲。由於殺人與傷害之事實內容具有部分重疊關係,正犯乙所實現之輕傷部分,仍屬教唆犯甲之教唆內容所得涵蓋之範圍,因此,對於正犯乙所實現之故意輕傷行為,仍得就重疊之輕傷範圍內,論以教唆輕傷既遂。至於被教唆之正犯乙所未實現之殺人部分,由於欠缺符合構成要件並具有違法性之正犯主行為,加上刑法第29條第3項之規定已修法刪除,應不成立教唆犯。
【2014505(考完試放假】評論
跟34一樣