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評論主題】【題組】10.兄弟「鬩」牆
【評論內容】意圖為自己或第三人不法之利益,而竊佔他人之不動產者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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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評論內容】意圖為自己或第三人不法之利益,而竊佔他人之不動產者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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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評論主題】【題組】10.兄弟「鬩」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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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評論主題】【題組】10.兄弟「鬩」牆
【評論內容】意圖為自己或第三人不法之利益,而竊佔他人之不動產者
【評論主題】【題組】7.煙波:
【評論內容】
最高法院刑事91年度台上字第2757號裁判解析:
例如甲教唆乙殺A,但乙卻僅用刀在A手臂劃上兩道輕傷傷口,以示薄懲。由於殺人與傷害之事實內容具有部分重疊關係,正犯乙所實現之輕傷部分,仍屬教唆犯甲之教唆內容所得涵蓋之範圍,因此,對於正犯乙所實現之故意輕傷行為,仍得就重疊之輕傷範圍內,論以教唆輕傷既遂。至於被教唆之正犯乙所未實現之殺人部分,由於欠缺符合構成要件並具有違法性之正犯主行為,加上刑法第29條第3項之規定已修法刪除,應不成立教唆犯。