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用戶】Grace Huang
【年級】高三下
【評論內容】入出國及移民法第36條外國人有下列情形之一者,入出國及移民署得強制驅逐出國。但其涉有案件已進入司法程序者,應先通知司法機關:一、違反第四條第一項規定,未經查驗入國。二、入國後,發現有第十八條禁止入國情形之一。三、違反第十九條第一項規定,未經許可臨時入國。四、違反依第十九條第二項所定辦法中有關應備文件、證件、停留期間、地區之管理規定。五、違反第二十條第二項規定,擅離過夜住宿之處所。六、違反第二十九條規定,從事與許可停留、居留原因不符之活動或工作。七、違反入出國及移民署依第三十條所定限制住居所、活動或課以應行遵守之事項。八、違反第三十一條第一項規定,於停留或居留期限屆滿前,未申請停留、居留延期。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