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用戶】魏鈺玹
【年級】高三上
【評論內容】第44條營利事業依法規定應給與他人憑證而未給與,應自他人取得憑證而未取得,或應保存憑證而未保存者,應就其未給與憑證、未取得憑證或未保存憑證,經查明認定之總額,處百分之五罰鍰。但營利事業取得非實際交易對象所開立之憑證,如經查明確有進貨事實及該項憑證確由實際銷貨之營利事業所交付,且實際銷貨之營利事業已依法處罰者,免予處罰。前項處罰金額最高不得超過新臺幣一百萬元。
【用戶】Doris Huang
【年級】高一上
【評論內容】處罰的最高金額真是太容易讓人遺忘了!!!! 一定要記好