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Hilary Lin】評論
第七十一條 (罰則 )有左列行為之一者,處一百元以上一千元以下罰鍰:一、列車行駛中,攀登、跳車或攀附隨行者。二、列車行駛中,坐立出入臺階或妨礙關閉或擅自開啟車門不聽禁止者。三、在列車內乘坐非供旅客乘坐之車廂或機車者。四、不按規定處所出入車站或上下車者。五、未經許可在車上或站區內向旅客或公眾募捐、銷售物品者。六、拒絕鐵路站車人員查票者。七、在鐵路軌道或有關設備上堆積、放置或拋擲物品足以妨害行車安全者。八、未經允許攜帶或隱匿託運危險物品者。有前項情事之一者,鐵路站、車人員並得視情節強制其離開站、車或鐵路區域;其未乘車區間之運費,不予退還。
【張偉洋】評論
第72條(罰則) 前三條規定之處罰,得由警察機關為之。
【Hung Kai Shiu】評論
已修法
【追求卓越】評論
對喔!修法囉!第71條中沒有這項囉!