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Zoey Hsu】評論
第 145 條國家對於私人財富及私營事業,認為有妨害國計民生之平衡發展者,應以法律限制之。合作事業應受國家之獎勵與扶助。國民生產事業及對外貿易,應受國家之獎勵、指導及保護。
第 10 條 國家對於人民興辦之中小型經濟事業,應扶助並保護其生存與發展。
【新北小宇】評論
Zoey Hsu 所寫的在憲法本文第145條第2、3項和增修條文第10條第3項