問題詳情

59 義大利人甲男與我國人乙女早年在臺北未婚同居,生下丙女。其後甲男返回義大利,乙丙仍住居於臺北。甲男在義大利認領丙女,關於其認領效力之問題,我國法院應適用何國法律?
(A)丙女被認領時之本國法
(B)乙女之本國法
(C)甲男之本國法
(D)甲丙合意選擇之法

參考答案

答案:C
難度:困難0.364407
統計:A(45),B(9),C(43),D(5),E(0)

用户評論

【用戶】97141346

【年級】國二上

【評論內容】認領只會考非婚生子女之認領方式、效力,效力依涉民53條第3項規定,依認領人本國法,選C。若是認領方式依認領人、被認領人本國法皆可。第 53 條 非婚生子女之認領,依認領時或起訴時認領人或被認領人之本國法認領成立者,其認領成立。前項被認領人為胎兒時,以其母之本國法為胎兒之本國法。認領之效力,依認領人之本國法。