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我愛阿,阿愛我】評論
所謂的「行政裁量權」是指國家為推行行政業務,對於行政機關就其職權範圍內之事項,賦予在法令限制內藉自身公正合理之判斷來做成必要決定的權力。重點在於須在法令限制內為之,且不得濫用或怠惰,才能讓行政裁量合法、合理並合情,否則即有觸法之可能。 「行政裁量權」必須要依法才能擁有,更必須在法定範圍內行之,而非漫無節制。更何況校長是依法令從事公務的公務員,一切行為都得依法行政。不可以隨意裁量、圖利私人,例如讓少數兼任行政職務教師減課或不必上課,置自己於觸法犯罪之險境。