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小喜】評論
憲增3III:「國家機關之職權、設立程序及總員額,得以法律為準則性之規定。」據此,所謂「得以法律為準則性之規定」,即以法律做原則性、準則性之規定,其詳細性及細節性之規定,仍得授權法規命令規定。
【羊羊】評論
憲增3III,國家機關之職權、設立程序及總員額,得以「法律為準則性」之規定。IV,各機關之組織、編制及員額,應依「前項法律」,基於政策或業務需要決定之。顧名思義,行政機關組織之依據,得以法律為準則性之規定。
【我要考警察】評論
好難