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MR邊際收益 MC邊際成本】評論
依據刑事訴訟法第156條第3項規定:被告陳述其自白係出於不正之方法者[例如刑求],應先於其他事證而為調查。該自白如係經檢察官提出者,法院應命檢察官就自白之出於自由意志,指出證明之方法。
【我愛阿,阿愛我】評論
最佳解!許菲妮 高三上 (2012/06/30 21:04):讚10人刑事訴訟法 民國 101 年 06 月 13 日司法 > 院本部 > 刑事目第 156 條被告之自白,非出於強暴、脅迫、利誘、詐欺、疲勞訊問、違法羈押或其他不正之方法,且與事實相符者,得為證據。被告或共犯之自白,不得作為有罪判決之唯一證據,仍應調查其他必要之證據,以察其是否與事實相符。被告陳述其自白係出於不正之方法者,應先於其他事證而為調查。該自白如係經檢察官提出者,法院應命檢察官就自白之出於自由意志,指出證明之方法。被告未經自白,又無證據,不得僅因其拒絕陳述或保持緘默,而推斷其罪行。http://law.moj.gov.tw...
【業精於勤,事立於豫】評論
感覺(D)的寫法怪怪的,任意性指出證明方法???,所以當下只能選(A)了
【Ruth】評論
(D) 法官應命檢察官就「自白任意性」指出證明方法不是任意性指出證明方法呀~~樓上段點段錯了自白的任意性:指自白須出自被告的真意及自由意志,始足當之。否則即屬非任意性自白。