問題詳情

25. 各類郵件,除法令另有規定外,應按其表面所書收件人之地址投遞之,無法投遞時,應:
(A)由郵政機關逕予公告招領
(B)改投遞警察機關處理
(C)退還寄件人
(D)退還運送機關。

參考答案

答案:C
難度:簡單0.848133
統計:A(174),B(3),C(1022),D(6),E(0)

用户評論

【用戶】阿涉

【年級】大四下

【評論內容】郵政法第二十二條 郵件無法投遞,應退還寄件人。無法退還,由中華郵政公司招領揭示之。經過相當時期,無人領取時,得由中華郵政公司處分之。