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Dora】評論
公務人員不滿行政處分(免職,對公務員有重大影響):【30日】內經原處分機關向保訓會提起【復審】→再行政訴訟
【令狐八面】評論
第 25 條公務人員對於服務機關或人事主管機關 (以下均簡稱原處分機關) 所為之行政處分,認為違法或顯然不當,致損害其權利或利益者,得依本法提起復審。非現職公務人員基於其原公務人員身分之請求權遭受侵害時,亦同。公務人員已亡故者,其遺族基於該公務人員身分所生之公法上財產請求權遭受侵害時,亦得依本法規定提起復審。