問題詳情

7. 載運Ⅱ–黃類或Ⅲ–黃類,下列何者誤?
(A)包件、外包裝、罐槽或貨櫃之道路車輛,除駕駛人員及其助手外,非經核准,不得載乘其他人員
(B)車輛核定載人座位,其輻射強度不得超過每小時 0.03 毫西弗。但配戴個人偵測設備之人員不在此限
(C)包件運送指數 1 屬於Ⅱ–黃類
(D)包件運送指數 10 屬於Ⅲ–黃類

參考答案

答案:B
難度:適中0.647059
統計:A(0),B(11),C(1),D(3),E(0)

用户評論

【用戶】Kun

【年級】高三下

【評論內容】放射性物質安全運送規則第 71 條載運Ⅱ–黃類或Ⅲ–黃類 (見附件六) 包件、外包裝、罐槽或貨櫃之道路車輛,除駕駛人員及其助手外,非經核准,不得載乘其他人員。前項車輛核定載人座位,其輻射強度不得超過每小時○.○二毫西弗。但配戴個人偵測設備之人員,不在此限。

【用戶】Kun

【年級】高三下

【評論內容】放射性物質安全運送規則第 71 條載運Ⅱ–黃類或Ⅲ–黃類 (見附件六) 包件、外包裝、罐槽或貨櫃之道路車輛,除駕駛人員及其助手外,非經核准,不得載乘其他人員。前項車輛核定載人座位,其輻射強度不得超過每小時○.○二毫西弗。但配戴個人偵測設備之人員,不在此限。

【用戶】Kun

【年級】高三下

【評論內容】放射性物質安全運送規則第 71 條載運Ⅱ–黃類或Ⅲ–黃類 (見附件六) 包件、外包裝、罐槽或貨櫃之道路車輛,除駕駛人員及其助手外,非經核准,不得載乘其他人員。前項車輛核定載人座位,其輻射強度不得超過每小時○.○二毫西弗。但配戴個人偵測設備之人員,不在此限。