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Peggie】評論
採購法 第6條1.機關辦理採購,應以維護公共利益及公平合理為原則,對廠商不得為無正當理由之差別待遇。
【Sesame】評論
(A) 機關辦理採購,應以維護公共利益及公平合理為原則。✔政府採購法 第6條機關辦理採購,應以維護公共利益及公平合理為原則,對廠商不得為無正當理由之差別待遇。
【開心就好】評論
政府採購法 第 6 條機關辦理採購,應以維護公共利益及公平合理為原則,對廠商不得為無正當理由之差別待遇。辦理採購人員於不違反本法規定之範圍內,得基於公共利益、採購效益或專業判斷之考量,為適當之採購決定。司法、監察或其他機關對於採購機關或人員之調查、起訴、審判、彈劾或糾舉等,得洽請主管機關協助、鑑定或提供專業意見。(B) 採購人員得基於公共利益為違反採購法之決定。(X) →得基於公共利益為不違反採購法之決定