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吳欣澤】評論
三年審驗一次年滿60歲之職業駕駛人經依道路交通安全規則第64條之1規定體格檢查判定合格者,換發有效期間1年之新照至年滿65歲止;逾65歲之職業駕駛人,前1年內未受吊扣駕駛執照處分且依同規則第64條之1規定體格檢查判定合格者,得換發有效期間1年之小型車職業駕駛執照至年滿68歲止。年滿68歲之小型車職業駕駛人,前1年內未受吊扣駕駛執照處分且依同規則第64條之1規定體格檢查判定合格(限3個月內有效),並通過認知功能測驗,或經醫療院所確認未患失智症者,得換發有效期間1年之小型車職業駕駛執照至年滿70歲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