問題詳情

33. 下列有關保險法之敘述,何者為非?
(A) 依保險法第 116 條之規定,人壽保險之保險費到期未交付者,除契約另有訂定外,經催告到達後屆三十日仍不交付者,保險契約之效力停止,此三十日稱為寬限期間
(B) 依保險法第 65 條之規定,因保險契約所生之權利,其請求權時效為二年
(C) 依保險法第 34 條規定,保險人應於要保人或被保險人交齊證明文件後,於約定期限內給付賠償金額,無約期限者,應於接到通知後 15日內給付之,所以保險人的給付期限為自收齊證明文件後 15 天
(D) 依保險法第 58 條之規定,要保人、被保險人或受益人遇有保險人應負保險責任之事故發生,除另有訂定外,應於知悉後五日內通知保險人

參考答案

答案:C
難度:適中0.5
統計:A(0),B(0),C(0),D(0),E(0)