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小法(已上榜)】評論
不動產經紀業管理條例 第 5 條 經營經紀業者,應向主管機關申請許可後,依法辦理公司或商業登記;其經營國外不動產仲介或代銷業務者,應以公司型態組織依法辦理登記為限。前項申請許可之事項及其應備文件,由中央主管機關定之。經紀業分設營業處所,應向直轄市或縣 (市) 政府申請備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