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站僕】摩檸Morning】評論
原本答案為D,修改為B
【Polly Hong】評論
依據修正之後的法規,BD都是錯誤的。但其實根據現行法規:各機關依其法定職權或基於法律授權訂定之命令送達立法院後,應提報立法院會議。出席委員對於前項命令,認為有違反、變更或牴觸法律者,或應以法律規定事項而以命令定之者,如有十五人以上連署或附議,即交付有關委員會審查。法條規定只要15人以上,B選項說的30人那理所當然是可以交付有關委員會審查的。只是小小的意見,建議將答案修正為D錯誤應該會更好。