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Lin Pj】評論
第9條公務人員之任用,應具有左列資格之一:一、依法考試及格。二、依法銓敘合格。三、依法升等合格。特殊性質職務人員之任用,除應具有前項資格外,如法律另有其他特別遴用規定者,並應從其規定。初任各職務人員,應具有擬任職務所列職等之任用資格;未具擬任職務職等任用資格者,在同官等高二職等範圍內得予權理。權理人員得隨時調任與其所具職等資格相當性質相近之職務。第11條各機關辦理機要職務之人員,得不受第九條任用資格之限制。前項人員,機關長官得隨時免職。機關長官離職時應同時離職。第11-1條各機關辦理進用機要人員時,應注意其公平性、正當性及其條件與所任職務間之適當性。各機關機要人員進用時,其員額、所任職務範圍及各職務應具之條件等規範,由考試院定之。
【106 Police 上榜】評論
各機關進用之機要人員員額,最多不得超過5人。