問題詳情

14.關於動產物權係以動產為標的物之物權,下列何者為動產物權?
(A)農育權
(B)留置權
(C)民法第 841 條之 1 規定之區分地上權
(D)民法第 881 條之 1 規定之最高限額抵押權

參考答案

答案:B
難度:簡單0.870229
統計:A(10),B(114),C(2),D(5),E(0)

用户評論

【用戶】趙宏益

【年級】國一下

【評論內容】動產物權(民法第761條)應符合下列之一:1.現實交付:動產物權之讓與,以交付動產作為生效要件。2.簡易交付:受讓人已占有動產者,於讓與合意時,即生效力。3.占有改定:讓與動產物權而讓與人繼續占有動產時,讓與人與受讓人間得訂立契約使受讓人取得間接占有,以代物權讓與之交付要件。4.指示交付:讓與動產物權,如其動產由第三人占有時,讓與人得將對於第三人之返還請求權讓與於受讓人,以代交付。5.非因「法律行為」而變動:不須「交付」,仍生效力。如民法第811條以降關於附合之規定。

【用戶】趙宏益

【年級】國一下

【評論內容】動產物權(民法第761條)應符合下列之一:1.現實交付:動產物權之讓與,以交付動產作為生效要件。2.簡易交付:受讓人已占有動產者,於讓與合意時,即生效力。3.占有改定:讓與動產物權而讓與人繼續占有動產時,讓與人與受讓人間得訂立契約使受讓人取得間接占有,以代物權讓與之交付要件。4.指示交付:讓與動產物權,如其動產由第三人占有時,讓與人得將對於第三人之返還請求權讓與於受讓人,以代交付。5.非因「法律行為」而變動:不須「交付」,仍生效力。如民法第811條以降關於附合之規定。