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用戶】uu
【年級】大三上
【評論內容】民事訴訟法§1(A)被告住所地之法院不能行使職權者,以中央政府所在地視為其住所地 →由其居所地之法院管轄(B)訴之原因事實發生於被告居所地者,亦得由其居所地之法院管轄 (C)被告在中華民國現無住所或住所不明者,一律由其可扣押之財產所在地之法院管轄 →以其在中華民國之居所,視為其住所(D)在外國享有治外法權之中華民國人,一律以中央政府所在地視為其住所地 →不能以前二項規定訂管轄法院者
【用戶】uu
【年級】大二下
【評論內容】民事訴訟法§1(A)被告住所地之法院不能行使職權者,以中央政府所在地視為其住所地 →由其居所地之法院管轄(B)訴之原因事實發生於被告居所地者,亦得由其居所地之法院管轄 (C)被告在中華民國現無住所或住所不明者,一律由其可扣押之財產所在地之法院管轄 →以其在中華民國之居所,視為其住所(D)在外國享有治外法權之中華民國人,一律以中央政府所在地視為其住所地 →不能以前二項規定訂管轄法院者