問題詳情

34. 依據民國 108 年 7 月 10 日公布之「幼兒園及其分班基本設施設備標準」規範,照顧 2 歲以上未滿 3 歲的幼兒設施或設備,下列何者不符合規定?
(A) 室內活動室應設置於一樓
(B) 走廊之地板面有高低差時應設置臺階
(C) 幼兒使用的水龍頭出水深度不得逾 24 公分
(D) 幼兒使用的洗手臺高度不得逾 50 公分

參考答案

答案:B
難度:適中0.42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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用户評論

【用戶】Emily

【年級】高一上

【評論內容】水龍頭:間距至少四十公分,並得採分散設置。但至少三分之二以 上應設置於盥洗室(包括廁所)內。水龍頭出水深度,供二歲以上 未滿三歲幼兒使用者,不得逾二十四公分;供三歲以上至入國民小 學前幼兒使用者,不得逾二十七公分洗手臺:供二歲以上未滿三歲幼兒使用者,高度不得逾五十公分; 供三歲以上至入國民小學前幼兒使用者,高度不得逾六十公分。洗 手臺前應設置鏡子。走廊之地板面有高低差時,應設置斜坡道,且不得設置臺階。