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用戶】林心樺
【年級】高三下
【評論內容】[這牽涉舉證責任的分配]本證,是負有證明責任的一方當事人,依照證明責任提出的,證明自己主張的是事實的證據。反證,是不負證明責任的當事人提出的證明,對方主張的事實不真實的證據。[例如]原告甲主張被告乙借款未還,以借據為憑,該借據屬於本證。如果被告乙提出證據證明該借貸關係不成立,該證據就是反證。如果被告乙主張借款已清償完畢,對方的權利已經消滅,並出示原告甲給他的收據,該收據仍然屬於本證。因為被告乙對主張對方的權利已經消滅的事實有證明責任。如果原告甲否定被告主張的事實,並提出證據,該證據則屬於反證。所以不僅原告為了證明自己主張的事實而提出的證據是本證,而且被告為了證明作為答辯的基礎事實存在履行其舉證義務所提出的證據也是本證。
【用戶】貼貼樂 ( ̄︶ ̄)↗
【年級】大一下
【評論內容】民事訴訟法 第288條 (依職權調查)法院不能依當事人聲明之證據而得心證,為發現真實認為必要時,得依職權調查證據。依前項規定為調查時,應令當事人有陳述意見之機會。