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yeah0727】評論
第 144 條時效完成後,債務人得拒絕給付。請求權已經時效消滅,債務人仍為履行之給付者,不得以不知時效為理由,請求返還;其以契約承認該債務或提出擔保者亦同。
【【站僕】摩檸Morning】評論
原本題目:60.依民法第144條之規定,消滅時效完成之效力為何?(A)債務人得拒絕給付(B)債權人之債權消滅(C)債務人免除遲延責任(D)債務人仍為履行之給付者,得請求返還修改成為60.依民法第144條之規定,消滅時效完成之效力為何?(A)債務人得拒絕給付(B)債權人之債權消滅(C)債務人免除遲延責任(D)債務人仍為履行之給付者,得請求返還
【Elsa】評論
此題非企業管理類別題目,請修正,謝謝。