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Rachel Liao】評論
第 3 條 學生有前條第一項各款情形之一者,學生就讀學校、原轉出學校或新生應報到學校(以下簡稱學校)應依規定通報直轄市、縣(市)主管機關及教育部,並報鄉(鎮、市、區)強迫入學委員會執行強迫入學。教育部應建置中輟生通報系統供學校辦理前項通報,並將行蹤不明學生檔案資料傳送內政部警政署列管及協尋。內政部警政署接獲前項學生檔案資料後,應傳送各地警察機關(單位),配合協尋。各地警察機關(單位)協尋查獲中輟生後,除通知註銷列管外,並應即通知其法定代理人與原就讀學校或新生應報到之學校,會同鄉(鎮、市、區)強迫入學委員會輔導學生復學。直轄市、縣(市)政府及學校應指定聯絡人於非上班時間,即時受理警察機關(單位)通知,執行協助尋獲學生之復學事宜。第二項之中輟生列管及協尋,至其年滿十六歲止。
【MI】評論
【最新法條】國民小學與國民中學未入學或中途輟學學生通報及復學輔導辦法(106年8月修訂)本辦法所定學生之n通報、協尋及協助復學,n至其滿十五歲之該學年度n結束為止。 國民中小學中途輟學學生通報及復學輔導辦法
【【站僕】摩檸Morning】評論
原本答案為B,修改為A