問題詳情

曾服公務有貪污行為經判決確定,不得再為公務員,是屬於何項要件?
(A)積極要件
(B)消極要件
(C)直接要件
(D)間接要件

參考答案

答案:B
難度:簡單0.833333
統計:A(95),B(1025),C(48),D(5),E(0) #
個人:尚未作答書單:交通事業之賠償, 補償與爭訟

用户評論

Hsiu Lin】評論

不能去犯-消極一定要做-積極直接?間接?

栗悟飯とカメハメ波】評論

沒有直接,間接

藍水靈】評論

等等等....依照樓上2位大大的解釋...本人做一個小小笨蛋總結...(A)積極要件----->舉例:如果你貪汙,就把你拖到監獄並沒收所有款項,然法在監獄你清點你偷多少?(就是要你償還所有貪污的錢才饒過你的意思?)(B)消極要件----->舉例:如果你貪汙,就免職。(把你免職後,剩下的我不管了...管你還要不要繼續貪?)(C)直接要件----->根本沒這個要件,這是出題官出來唬人的!(結果我居然選了!)(D)間接要件----->根本沒這個要件,這是出題官出來唬人的!是這樣的意思?這樣的題目有點意識型態耶...我覺得題目做得很積極啊www(被打...我再總結...例如:陳x扁貪汙那麼多錢,現在某某政府對他的態度到底算?超級消極?