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賓賓】評論
第 9 條 (省縣自治)n省、縣地方制度,應包括左列各款,以法律定之,不受憲法第一百零八條n第一項第一款、第一百零九條、第一百十二條至第一百十五條及第一百二n十二條之限制:n一、省設省政府,置委員九人,其中一人為主席,均由行政院院長提請總n 統任命之。n二、省設省諮議會,置省諮議會議員若干人,由行政院院長提請總統任命n 之。n三、縣設縣議會,縣議會議員由縣民選舉之。n四、屬於縣之立法權,由縣議會行之。n五、縣設縣政府,置縣長一人,由縣民選舉之。n六、中央與省、縣之關係。n七、省承行政院之命,監督縣自治事項。n台灣省政府之功能、業務與組織之調整,得以法律為特別之規定。
【陳憬蓉】評論
「自治事項」之監督-行政院「自治條例」之授權-立法院???這樣子理解正確嗎?`