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包子】評論
與下列親屬,不得結婚(民法§983)︰一、直系血親及直系姻親。二、旁系血親在六親等以內者。但因收養而成立之四親等及六親等旁系血 親,輩分相同者,不在此限。三、旁系姻親在五親等以內,輩分不相同者。前項直系姻親結婚之限制,於姻親關係消滅後,亦適用之。第一項直系血親及直系姻親結婚之限制,於因收養而成立之直系親屬間,在收養關係終止後,亦適用之。
【我是小安】評論
thx 火龍大大 ^^
【Ain't no suns】評論
收養是不是只要收養前後的稱謂有改變就不行?