問題詳情

三、甲委託 A 海運公司自高雄港運送貨物至日本橫濱港,交付於受貨人乙,A 海運公司依約定將貨物運送到達目的地後,受貨人乙發現該貨物有損壞之情事。試依我國法律規定及實務見解,分別就 A 海運公司係簽發載貨證券(B/L)、採電報放貨或簽發海上貨運單(SEA WAYBILL)等三種方式處理託運事宜時,其法律性質及受貨人請求交付貨物之方法有何不同,試說明之。(25 分)

參考答案

答案:A
難度:簡單0.866667
統計:A(13),B(0),C(0),D(2),E(0)