問題詳情

四、為保障營繕工程承攬人與定作人雙方之合理法定權益,減少工程糾紛,營造業法明定承攬契約至少應載明那些事項?(15 分)又營造業聯合承攬工程時,應共同具名簽約,並檢附聯合承攬協議書,共負工程契約之責。其聯合承攬協議書之內容應包含那些事項?(5 分)

參考答案

答案:D
難度:簡單0.874016
統計:A(8),B(5),C(2),D(333),E(0)

用户評論

劉煥明】評論

1.不當得利請求權不當得利請求權通說認為適用通常時效期間規定 2.價金給付請求權第一百二十五條(一般時效期間)請求權,因十五年間不行使而消滅。但法律所定期間較短者,依其規定 第一百二十六條(五年之短期時效期間)  利息、紅利、租金、贍養費、退職金及其他一年或不及一年之定期給付債權,其各期給付請求權,因五年間不行使而消滅。 第一百二十七條(二年之短期時效期間)左列各款請求權,因二年間不行使而消滅:一  旅店、飲食店及娛樂場之住宿費、飲食費、座費、消費物之代價及其  墊款。二  運送費及運送人所墊之款。三  以租賃動產為營業者之租價。四  醫生、藥師、看護生之診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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