問題詳情

16 自 100 年度起所得稅法第43 之2 條反避稅條款規定,對營利事業利息支出有何限制?
(A)對關係人負債占業主權益超過一定比率,超過部分之利息支出不得列為費用或損失,但銀行業等不受限
(B)對關係人流動負債占業主權益超過一定比率,超過部分之利息支出不得列為費用或損失,但銀行業等不受限
(C)對關係人長期負債占業主權益不限定比率,其利息支出無限額,但銀行業等不受限
(D)對關係人負債占業主權益超過一定比率,全部利息支出不得列為費用或損失,但銀行業等不受限

參考答案

答案:A
難度:簡單0.7109
統計:A(300),B(41),C(1),D(16),E(0) #
個人:尚未作答書單:不熟的稅法

用户評論

Annie Chen】評論

第43-2 條自一百年度起,營利事業對關係人之負債占業主權益超過一定比率者,超過部分之利息支出不得列為費用或損失。前項營利事業辦理結算申報時,應將對關係人之負債占業主權益比率及相關資訊,於結算申報書揭露。第一項所定關係人、負債、業主權益之範圍、負債占業主權益一定比率及其他應遵行事項之辦法,由財政部定之。銀行、信用合作社、金融控股公司、票券金融公司、保險公司及證券商,不適用前三項規定。