問題詳情

12 依司法院大法官解釋,下列何者違反憲法第 16 條保障之訴訟權?
(A)刑事訴訟法第 321 條規定對配偶不得提起自訴
(B)行政訴訟法第 73 條規定寄存送達,於依法送達完畢時,即生送達效力
(C)稅捐稽徵法第 19 條第 3 項規定,對公同共有人中之一人為送達者,其效力及於全體
(D)公職人員選舉罷免法第 127 條規定,選舉訴訟以二審終結,且不得提起再審之訴

參考答案

答案:C
難度:適中0.487535
統計:A(125),B(24),C(176),D(36),E(0)

用户評論

Henry】評論

釋字第 663 號稅捐稽徵法第十九條第三項規定,為稽徵稅捐所發之各種文書,「對公同共有人中之一人為送達者,其效力及於全體。」此一規定,關於稅捐稽徵機關對公同共有人所為核定稅捐之處分,以對公同共有人中之一人為送達,即對全體公同共有人發生送達效力之部分,不符憲法正當法律程序之要求,致侵害未受送達之公同共有人之訴願、訴訟權,與憲法第十六條之意旨有違,應自本解釋公布日起,至遲於屆滿二年時,失其效力。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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