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用戶】五色幸運草
【年級】大二下
【評論內容】第 474 條第三審之判決,應經言詞辯論為之。但法院認為不必要時,不在此限。第三審法院行言詞辯論時,應由兩造委任律師代理為之。被上訴人委任訴訟代理人時,準用第四百六十六條之一第一項至第三項、第四百六十六條之二第一項及第四百六十六條之三之規定
【用戶】Lin Tony
【年級】高一上
【評論內容】我認為是A對 理由如下 A選項,正確司法院(91)院台廳民一 字第 03075 號民事訴訟法第四百六十六條第一項所定上訴第三審之利益額數,提高為新台幣一百五十萬元主 旨:本院已將民事訴訟法第四百六十六條第一項所定上訴第三審之利益額數,提高為新台幣一百五十萬元,並訂於中華民國九十一年二月八日起實施,請 查照。 B選項,錯誤è條文未限制其許可違背法令: è絕對違背法令(民訴469第1款至第5款),權利上訴制違背法令: è相對違背法令(民訴468 + 民訴469第6款),許可上訴制 è許可上訴制之決定主體是G3 è許可的原則...
【用戶】Mei
【年級】國一下
【評論內容】(A) 對於簡易訴訟程序之第二審判決,若其上訴利益逾第466條所定之額數者,當事人即得向最高法院提起上訴 ==還要法規有錯誤+原裁判法院同意 第436-2條對於簡易訴訟程序之第二審裁判,其上訴利益逾第四百六十六條所定之額數者(現今150萬),當事人僅得以其適用法規顯有錯誤為理由,逕向最高法院提起上訴或抗告。第436-3條對於簡易訴訟程序之第二審裁判,提起第三審上訴或抗告,須經原裁判法院之許可。前項許可,以訴訟事件所涉及之法律見解具有原則上之重要性者為限。(B) 對於簡易訴訟程序之第二審判決,提起第三審上訴,須經最高法院之許可 ==原裁判法院(C) 對於通常程序之第二審判決,以其判決不備理由而提起第三審上訴者,不須經最高...