問題詳情

1 地方政府徵收臨時稅課,至多年限為何,屆滿仍需繼續課徵者,則應依地方稅法通則規定重行辦理?
(A)1年
(B)2年
(C)3年
(D)4年

參考答案

答案:B
難度:簡單0.759512
統計:A(35),B(1058),C(92),D(82),E(0) #
個人:尚未作答書單:鄉(鎮、市)代表會之職權

用户評論

【用戶】尹泰 - 莫忘初衷

【年級】大三上

【評論內容】地方稅法通則 § 3直轄市政府、縣 (市) 政府、鄉 (鎮、市) 公所得視自治財政需要,依前條規定,開徵特別稅課、臨時稅課或附加稅課。但對下列事項不得開徵:一、轄區外之交易。二、流通至轄區外之天然資源或礦產品等。三、經營範圍跨越轄區之公用事業。四、損及國家整體利益或其他地方公共利益之事項。特別稅課及附加稅課之課徵年限至多四年,臨時稅課至多二年,年限屆滿仍需繼續課徵者,應依本通則之規定重行辦理。特別稅課不得以已課徵貨物稅或菸酒稅之貨物為課徵對象;臨時稅課應指明課徵該稅課之目的,並應對所開徵之臨時稅課指定用途,並開立專款帳戶。

【用戶】盧芸淇

【年級】國三下

【評論內容】地方稅法通則第3條