問題詳情

15 依實務見解,下列何者不屬於刑法第 298 條略誘婦女罪之行為客體?
(A)未婚的成年女子
(B)未滿 20 歲的女子
(C)事實上無行使親權之人或其他監督權人之女子
(D)離婚的 17 歲女子

參考答案

答案:B
難度:困難0.25641
統計:A(10),B(10),C(10),D(2),E(0)

用户評論

EJ】評論

刑法第二百四十一條第二項之加重略誘罪,與同法第二百九十八條第二項n之略誘婦女罪,其被害客體不同,前者其被誘人須未滿二十歲之女子,且n以有行使監督權之家庭及其他人之存在,而誘使脫離為必要,後者兼指已n滿二十歲或已婚之婦女或無行使監督權家庭之婦女而言,故如意圖營利略n誘未滿二十歲之女子脫離家庭,即成立刑法第二百四十一條第二項之罪,n無同時論以同法第二百九十八條第二項之罪之餘地。

Sian】評論

有人能解D嗎?

若若】評論

刑法298略誘婦女罪之行為客體有三種:1滿二十歲女子、2已婚婦女、3無行使監督權家庭之婦女。D選項,雖然是離婚但也算「已婚婦女」

自然而然】評論

想請問A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