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儒】評論
全民健康保險法 §68保險醫事服務機構對本保險所提供之醫療給付,除本法另有規定外,不得自立名目向保險對象收取費用。 全民健康保險法 §82保險醫事服務機構違反第68條之規定者,應退還已收取之費用,並按所收取之費用處以五倍之罰鍰。 全民健康保險法 §83 保險醫事服務機構違反第68條規定,或有第81條第一項規定行為,保險人除依第81條及前條規定處罰外,並得視其情節輕重,限定其於一定期間不予特約或永不特約。
【Jasminewu】評論
請問向法院申請扣押跟移送司法機關是一樣的事情嗎?因為全健險第81條也規定涉及刑責者會移送司法機關處理。