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認真中】評論
§1116-2「父母對於未成年子女之扶養義務,不因結婚經撤銷或離婚而受影響。」→若丙為未成年子女,可知原則上甲乙即使離婚後,兩人仍對丙負有扶養義務。§1077 II「養子女與本生父母及其親屬間之權利義務,於收養關係存續中停止之。但夫妻之一方收養他方之子女時,他方與其子女之權利義務,不因收養而受影響。」→因丁收養丙,丙與生父甲間權利義務關係停止,且丁係收養乙之子女(他方子女),乙與丙的權利義務不因收養而受影響。
【胖】評論
甲男、乙女婚後育有一子丙,因個性不合經常爭吵,遂協議離婚。乙前往旅遊散心途中,遇 見丁男並辦理結婚登記,因丁十分喜愛丙,乃收養丙為養子。請問丙之生活扶養費用,應由 何人負擔?丙被丁收養後,丙與甲權利義務停止。乙與丙之權利義務,不因丙被收養而影響。第 1077 條養子女與養父母及其親屬間之關係,除法律另有規定外,與婚生子女同。養子女與本生父母及其親屬間之權利義務,於收養關係存續中停止之。但夫妻之一方收養他方之子女時,他方與其子女之權利義務,不因收養而受影響。收養者收養子女後,與養子女之本生父或母結婚時,養子女回復與本生父或母及其親屬間之權利義務。但第三人已取得之權利,不受影響。養子女於收養...