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Wendy Chiu】評論
憲法修正案1.全體立法委員1/4提議,3/4出席,3/4決議2.公告半年,經中華民國地區選舉人超過總額1/2同意 修憲是國民主權的體現
【Zoey Hsu】評論
第 12 條 憲法之修改,須經立法院立法委員四分之一之提議,四分之三之出席,及出席委員四分之三之決議,提出憲法修正案,並於公告半年後,經中華民國自由地區選舉人投票複決,有效同意票過選舉人總額之半數,即通過之,不適用憲法第一百七十四條之規定。
【夢想起飛】評論
※修憲亦有其界限※