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ㄨㄚˊ我什麼都不會】評論
為確保民眾用藥的權益與安全,本署依上開之相關法規,重新訂定藥品容器包裝標示項目,經醫師處方調劑之藥品,於交付病人時,請於藥品包裝容器標示以下項目,包括:(一)十三項必須標示項目:病患姓名,性別,藥品商品名,藥品單位含量與數量,用法與用量,調劑地點(醫療機構或藥局)之名稱、地址、電話號碼,調劑者姓名,調劑(或交付)日期、警語。 (二)三項建議標示項目:主要適應症、主要副作用、其他用藥指示(例如部分藥品有特殊保存方式、服用抗組織胺藥物不適合開車等事項)【發布日期:2002-05-22】
【我94鴨嘴獸】評論
必須項目(十三項)n1.病患姓名n2.性★☆3....
【王一間】評論
為確保民眾用藥的權益與安全,本署依上開之相關法規,重新訂定藥品容器包裝標示項目,經醫師處方調劑之藥品,於交付病人時,請於藥品包裝容器標示以下項目,包括:(一)十三項必須標示項目:病患姓名,性別,藥品商品名,藥品單位含量與數量,用法與用量,調劑地點(醫療機構或藥局)之名稱、地址、電話號碼,調劑者姓名,調劑(或交付)日期、警語。(二)三項建議標示項目:主要適應症、主要副作用、其他用藥指示(例如部分藥品有特殊保存方式、服用抗組織胺藥物不適合開車等事項)