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94】評論
(A)(B)行程§138行政契約當事人之一方為人民,依法應以甄選或其他競爭方式決定該當事人時,行政機關應事先公告應具之資格及決定之程序。決定前,並應予參與競爭者表示意見之機會。→並非一律都要以甄選或競爭。(C)行程§139行政契約之締結,應以書面為之。但法規另有其他方式之規定者,依其規定。→原則都是書面,法規另有規定才是例外。(D)行程§140行政契約依約定內容履行將侵害第三人之權利者,應經該第三人書面之同意,始生效力。行政處分之作成,依法規之規定應經其他行政機關之核准、同意或會同辦理者,代替該行政處分而締結之行政契約,亦應經該行政機關之核准、同意或會同辦理,始生效力。→行政契約內容可能侵害第三人時,應經第三人書面同意。