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用戶】蕭鉛筆(坐四望三)
【年級】大一下
【評論內容】580基於個人之人格發展自由,個人得自由決定其生活資源之使用、收益及處分,因而得自由與他人為生活資源之交換,是憲法於第十五條保障人民之財產權,於第二十二條保障人民之契約自由。惟因個人生活技能強弱有別,可能導致整體社會生活資源分配過度不均,為求資源之合理分配,國家自得於不違反憲法第二十三條比例原則之範圍內,以法律限制人民締約之自由,進而限制人民之財產權。線上測驗: /item-6+%E4%BB%A5%E4%B8%8B%E4%BD%95%E8%80%85%E4%B8%A6%E9%9D%9E%E5%8F%B8%E6%B3%95%E9%99%A2%E5%A4%A7%E6%B3%95%E5%AE%98%E9%87%8B%E5%AD%97%E7%AC%AC580+%E8%99%9F%EF%BC%8C%E5%B0%8D%E6%96%BC%E3%80%8C%E5%A5%91%E7%B4%84%E8%87...
【用戶】Jerry Chen
【年級】國一上
【評論內容】解釋字號:釋字第 580 號 解釋日期:民國 93 年 07 月 09 日 解 釋 文: 基於個人之人格發展自由,個人得自由決定其生活資源之使用、收益及處分,因而得自由與他人為生活資源之交換,是憲法於第十五條保障人民之財產權,於第二十二條保障人民之契約自由。惟因個人生活技能強弱有別,可能導致整體社會生活資源分配過度不均,為求資源之合理分配,國家自得於不違反憲法第二十三條比例原則之範圍內,以法律限制人民締約之自由,進而限制人民之財產權。 憲法第一百四十三條第四項扶植自耕農之農地使用政策,以及憲法第一百五十三條第一項改良農民生活之基本國策,均係為合理分配農業資源而制定。中華民國四十年六...