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jacks.shih已考上】評論
一.直接法源:即指由特定機關依特定程序所制定,具備法條形式,直接組成法律的資料,發生法律效力者,又稱「成文法法源」,包括:憲法、法律、命令、自治法規、條約、創制法與複決法。 二.間接法源:即經國家之承認,始發生效力的法源,又稱「不成文法源」,包括:習慣法、判例、法理、學說、解釋、外國法等。
【akumo2001】評論
有時不會直接以"法源"的名義出題....
【張洺慈】評論
直接~憲法.法規命令.地方自治法規 由特定機關依特定程序制定,具有法條形式,直接組成法律資料,發生法律效力者(成文法) 如憲法.法律.命令.自治法規.條約.創制法跟複決法間接~經國家承認,使發生效力法源(不成文法) 如習慣.判例.法理.學說.解釋.國外法