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陳小逸】評論
第 49 條 有下列行為之一者,由直轄市、縣 (市) 主管機關處新臺幣四萬元以上二 十萬元以下罰鍰,並得令其限期改善或履行義務;屆期不改善或不履行者 ,得連續處罰: 一、區分所有權人對專有部分之利用違反第五條規定者。 二、住戶違反第八條第一項或第九條第二項關於公寓大廈變更使用限制規 定,經制止而不遵從者。 三、住戶違反第十五條第一項規定擅自變更專有或約定專用之使用者。 四、住戶違反第十六條第二項或第三項規定者。 五、住戶違反第十七條所定投保責任保險之義務者。 六、區分所有權人違反第十八條第一項第二款規定未繳納公共基金者。 七、管理負責人、主任委員或管理委員違反第二十條所定之公告或移交義 務者。 八、起造人或建築業者違反第五十七條或第五十八條規定者。 有供營業使用事實之住戶有前項第三款或第四款行為,因而致人於死者, 處一年以上七年以下有期徒刑,得併科新臺幣一百萬元以上五百萬元以下 罰金;致重傷者,處六個月以上五年以下有期徒刑,得併科新臺幣五十萬 元以上二百五十萬元以下罰金。
【n4687102】評論
每次背了法條的罰則都很容易忘記,於是下決心將罰則整理了一下,果然比較好背了,提供給有需要的人參考:公寓大廈管理條例法條行為罰鍰再處罰行為人(刑)行為人(金)48保險促遷閱覽議決執行住戶制止公安改善1000~5000元連續47474747475151管人召區權會起人加區權會臭、吵、振動物髒、吵修繕義務受僱管服違規僱外管服違規3000~15000元連續廢證廢證停3月~3年停6月~6年51僱沒證管服3萬~15萬494949494949494959專有違規使用公有違規使用約專違規變更公安防火結構保險繳公基金移交義務檢測非賣售共有未證而業4萬~20萬連續營業營業死:1~7年傷:6月~5年停業100~500萬50~250...