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用戶】Sai Weng
【年級】高二下
【評論內容】第 687 條合夥人除依前二條規定退夥外,因下列事項之一而退夥:一、合夥人死亡者。但契約訂明其繼承人得繼承者,不在此限。二、合夥人受破產或監護之宣告者。三、合夥人經開除者。
【用戶】郭鎧銘
【年級】國二下
【評論內容】第687條