問題詳情

7 依發展觀光條例規定,觀光旅館業、旅館業、觀光遊樂業或民宿經營者,經受停止營業或廢止營業執照或登記證處分者,原發給之觀光專用標識應如何處理?
(A)繳回
(B)轉讓
(C)變更
(D)換發

參考答案

答案:A
難度:非常簡單0.976331
統計:A(165),B(0),C(3),D(1),E(0)

用户評論

【用戶】古美門研介

【年級】大一上

【評論內容】第 41 條觀光旅館業、旅館業、觀光遊樂業及民宿經營者,應懸掛主管機關發給之觀光專用標識;其型式及使用辦法,由中央主管機關定之。前項觀光專用標識之製發,主管機關得委託各該業者團體辦理之。觀光旅館業、旅館業、觀光遊樂業或民宿經營者,經受停止營業或廢止營業執照或登記證之處分者,應繳回觀光專用標識。