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用戶】麻雀方
【年級】國一下
【評論內容】依少年事件處理法第3條 下列事件,由少年法院依本法處理之:一、獨犯刑罰二、少年有下列情形之一,依其性何及環境,而有觸犯刑罰法律之虞者: (一)經常與有犯罪習性之人交往 (二)經常出入少年不當進入之場所 (三)經常逃學或逃家 (四)參加不良組織 (五)無正當理由經常攜帶刀械 (六)吸食或施打煙毒麻醉藥品以外之迷幻物品 (七)有預備犯罪或犯罪未遂而為法所不罰之行為者
【用戶】olra
【年級】大二上
【評論內容】最佳解麻雀方之少年事件處理法§3是最新的,民國86年修正後叫少年法院,且少年虞犯事件已刪除「有違警習性,或經常於深夜在外遊蕩者」,一則因違警罰法業已廢止,二則其判斷標準過於寬鬆,有濫用之虞。又廖旻嫻之少年不良行為及虞犯預防辦法§3,「無照駕駛汽車、機車」(a)、「深夜遊蕩」(c)、「吸菸、嚼檳榔、飲酒或在公共場所高聲喧嘩」(d),皆屬於少年不良行為,同辦法§6「少年不良行為違反社會秩序維護法或觸犯其他法令者,分別依各該規定處理」。所以交由少年法院處理的應該只剩下(b)經常出入舞廳,指足以妨害青少年身心健康的場所,還有酒家、茶室、妓院、賭場、暗藏春色之咖啡廳、具有賭博性質的彈子房和電動遊樂場等。
【用戶】Claire Lee
【年級】國一下
【評論內容】(A)道路交通管理處罰條例第二十一條汽車駕駛人,有下列情形之一者,處新臺幣六千元以上一萬二千元以下罰鍰,並當場禁止其駕駛:一、未領有駕駛執照駕駛小型車或機車。二、領有機車駕駛執照,駕駛小型車。三、使用偽造、變造或矇領之駕駛執照駕駛小型車或機車。四、駕駛執照業經吊銷、註銷仍駕駛小型車或機車。五、駕駛執照吊扣期間駕駛小型車或機車。六、領有學習駕駛證,而無領有駕駛執照之駕駛人在旁指導,在駕駛學習場外學習駕車。七、領有學習駕駛證,在駕駛學習場外未經許可之學習駕駛道路或規定時 間駕車。八、未領有駕駛執照,以教導他人學習駕車為業。九、其他未依駕駛執照之持照條件規定駕車。前項第九款駕駛執照之持照條件規定,由交通...