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劉盛國】評論
公職人員選舉罷免法 (民國 99 年 09 月 01 日修正)
【劉煥明】評論
正.副總統:年滿40歲立委、議員:年滿23歲直轄市長:年滿35歲縣(市)長:年滿30歲鄉(鎮、市)長、候選人須年滿26歲
【許嘉嘉】評論
直轄市長從現行的三十五歲下修為三十歲