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小穎】評論
廢棄清理法 修正時間:106.6.14 日 第46條敘述 罰金為一千五百萬元以下
【Harvey】評論
廢清法 46條 (中華民國一百零六年一月十八日總統華總一義字第 10600005851 號令修正公布第 2、14、28、30、31、39、41、45、46、48、52、53、55、56、58 條條文;並增訂第 2-1、39-1、63-1 條條文)有下列情形之一者,處一年以上五年以下有期徒刑,得併科新臺幣一千五百萬元以下罰金:一、任意棄置有害事業廢棄物。二、事業負責人或相關人員未依本法規定之方式貯存、清除、處理或再利用廢棄物,致污染環境。三、未經主管機關許可,提供土地回填、堆置廢棄物。四、未依第四十一條第一項規定領有廢棄物清除、處理許可文件,從事廢棄物貯存、清除、處理,或未依廢棄物清除、處理許可文件內容貯存、清除、處理廢棄物。五、執行機關之人員委託未取得...